2013-05-31

【法規】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規則


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規則
民國87715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輔導學生參加社團課外活動,以充實休閒生活,提高研究興趣,陶冶合群德性,培育領導人才,涵詠服務情操,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規則適用於本校各學生社團,但校頒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三、學生為辦理合於左列宗旨之經常性課外活動得依規定向學校申請組織校內社團(未經學校核准不得以學校名義有校際性之社團組織)
  ()闡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
  ()提高讀書風氣,砥礪學術研究。
  ()促進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調劑生活。
  ()敦睦同學情感,發揚互助精神。
  ()培養服務觀念,倡導校園倫理精神。
  ()其他經學校認為可資提倡之正當活動。
  ()學生發起組織之社團,若宗旨不適當或學校已有同性質之社團者,學校得不予許可。
四、學生組織社團應完成設立程序,於正式成立後,開始活動。
五、組織社團程序如左:
  ()經本校學生二十人以上之發起,以書面報告單申請並檢附組織章程草案,發起人簽名單,延請指導老師同意後送學生會社團部並轉呈學校核定。
  ()經許可後,發起人定期召開籌備會議,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徵求社員辦法及成立大會之日期,送請學校報備。
  ()成立大會應於籌備會議結束後一星期內召開,並於前二日以書面報請學校派員列席指導。
  ()社團於成立大會後一星期內,應將會議紀錄、社團章程、幹部名冊等資料,送請學校報備,並辦理正式設立登記後,始可展開活動。
  ()社團印信由社團自行刻製使用,其印鑑樣本一份送學生會備查。
六、社團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社團名稱。
  ()宗旨。
  ()社址(設於校內)
  ()組織與職掌。
  ()社團正、副負責人之選舉及其他幹部之任免程序。
  ()社員大會之召開。
  ()經費。
  ()財務監察小組或監事會之產生組織。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訂定本章程日期。
七、社團之設立登記應記載左列事項:
  ()社團章程。
  ()社團幹部及社員名冊。
  ()財產狀況。
  ()主要活動項目。
  ()社團成立經過及許可日期。
  ()其他重要事項。
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社團幹部改選者,應依規定辦理變更之登記。社團登記之事項有不符許可條件者,學校應限期令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學校得拒絕其登記並撤銷其許可。
八、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向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社團正、副負責人(含班代表)由具備左列條件者選任之。
  ()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並具服務熱忱者。
  ()當選前一學期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學業成績任何一科不及格其擔任社團幹部者,應先徵求班導師及學生家長之同意。
  ()社團正、副負責人在任期中受記過處分時應予解職並重新改選。
九、學生社團之成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其擔任職務之人員,概為義務無給職。
十、學生除參加班會、學會外,得參加校內一至二種社團,及准出任一個社團負責人為原則。
十一、社團負責人每學年改選一次,不得連任。如未經學校核准不得中途改選。社團改選時間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試後行之,有關改選各項規定,悉依「學生社團負責人改選實施細則」辦理。
十二、學校得自行聘請或經由學生社團負責人荐請有專長之人員負責指導學生社團活動。
十三、社團於每學期開始後,應將活動計畫徵詢指導老師同意後,送交學生會審查並轉呈學校核備。
十四、社團舉辦全校性以上活動應先徵得指導老師同意,以書面報告申請並檢附活動計劃、經費預算或相關資料等,於十天前向學生會洽辦,經轉呈學校核准後始可實施。學校得視社團活動之性質及實際需要派員輔導。
十五、社團活動之時間、地點、內容有變更時,應報請學校核備。
十六、社團活動結束一星期內,社團負責人應將辦理情形及有關資料以書面向學校報備。
十七、學生社團為學生在校內之課外活動,除教育部或有關單位另有規定或性質特殊,經學務處認可者外,限於本校內活動。學生社團不得有校外人士參與策劃,影響或支配其行動,否則解散其組織並追究責任,如有對外洽辦事項,應報請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之,各社團不得逕自對外行文。
十八、學生社團一般決議事項以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之,但關於變更社團宗旨、解散社團、修訂章程及處分社團財產之決議應經社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之。
十九、學生社團活動經費,由課外活動費專款專用,或由社員負擔社費,各社團得酌情向學生會及學校申請補助。然非經准許,不得藉任何名義向校外勸募或接受校外團體及私人之贊助。
廿、學生社團及刊物對學校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
廿一、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其成員,有左列各款優良行為之一者,依校章獎勵之。
  ()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表現優異者。
  ()舉辦深具意義之活動,成績優良者。
  ()發揮堅貞愛國之情操、事蹟卓著者。
  ()發揮固有文化,著有成效者。
  ()增進校譽,樹立優良校風者。
  ()熱心公益,有特殊表現者。
  ()其他擔任社團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表現者。
廿二、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其成員,所為之活動,或發表之文件或刊物有左列行為之一者,依校章提付懲罰之:
  ()違背政府法令者。
  ()違反本規則或其他校頒法規者。
  ()妨礙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惡意攻訐有損學校聲譽者。
  ()散佈謠言或聚眾要挾者。
()侵佔社團或公共財務者。
  ()損毀或浪費公共財務,情節重大者。
  ()言詞粗劣,行為失檢,或不服勸導。
廿三、學生社團如有上項情形之一者,學校得斟酌情節,令該社團停止活動、改組、或解散。
廿四、凡出版刊物之學生社團應於每學年開始後,報經學生事務處公開徵求作品,徵求社員時,除以該社團組織之特性,為社員之參加身分要件外(如各院系刊物、宗教性社團、校友會等)不得附有任何限制,徵求時間不得少於一星期。
廿五、社團活動經費之運用,如有未經核准擅自先用,或浮報不實有浪費之情形,學生事務處除得對社團負責人及有關學生,依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酌情議處外,並得限期追繳賠償及停止其以後之申請補助。
廿六、學生社團之帳冊及財產清冊,應交由社團指定專人詳細列載社團財務及經費收支;並應於學期結束後,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備。
廿七、社團財產、經費、印章、帳冊、文書等平時應妥為保管愛惜使用,學年()結束時應列冊移交,應經指導老師監交簽章後送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
廿八、學生社團出版刊物,依「學生社團出版刊物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廿九、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之實施細則另訂之。
卅、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