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3

【法規】經費管理辦法 Ver.1.0.0




東海大學配音廣播社經費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成立通過

第一條  依據東海大學配音廣播社(以下簡稱本社)〈社團組織章程 第卅二條〉規定,訂定所有經費之管理及使用規範。
第二條  本辦法授權本社社長負責監督事宜,總務負責執行管理與清算。
第三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入社時須繳交社費,方完成入社手續正式入社。此費用一社員僅需繳交一次,直到該社員出社。此後除經社員大會協議,否則不可再收。
二、   學校各項活動補助或贊助經費。
三、   舉辦義賣及其他募捐方式獲得。
四、   自由樂捐。
第四條  社費收取時期與金額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擬定,於學年第一次社員大會公布,經社員大會審核並同意後,由總務向社員收取。
第五條  依據〈社團組織章程 第十五條〉規定,社員經出社或退社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唯獨未能於出社前核銷之項目,在核銷期限內可供核銷。
第六條  依據〈社團組織章程 第七條〉規定,再入社者,填具當期社員名單並且繳納社費,列為新一期社員。
第七條  本社經費應於郵局設立專戶。戶名全銜應為「東海大學配音廣播社(社長名)」,並由社長擔任代表人。
本社帳戶應於每年於社長改選後,由前任社長與新任社長攜帶儲金簿、當選證明、社團帳戶章與兩人的私章,至郵局辦理更換戶名相關手續。
第八條  社團之郵局帳戶帳本由總務負責保管並將每筆收支記帳。社章與私章由社長保管。
    提領時必須由總務與社長兩人一同領出,不可請他人代領。
第九條  本社經費使用申請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請款人填寫活動概算表或請款單,向總務提出申請。
二、   總務審核通過後將活動概算表或請款單送交社長簽章,方可動用。
三、   請款人於活動或採購過後,需檢附支出憑證、活動支出明細表,向總務辦理核銷。
四、   總務將支出憑證黏貼於核銷黏貼單上,連同活動支出明細表送交社長審核。簽章後即完成核銷。
五、   學校補助之款項,需案學校相關規定向學校辦理請款及核銷手續,並將支出憑證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貼單上。
第十條  經費收支情況必應每月由總務製成月報表後向社員公佈,並公開徵信;學期末應製成學期經費收支明細表向社員公布,並公開徵信。
第十一條    社長改選後,前任社長應將現有社團經費、社團帳戶印章及帳冊清楚填寫於交接清冊後移交。
第十二條  注意事項:
一、 任何活動或採購支出需於一個月內核銷。逾期不予以核銷。
二、 支出憑證需標明項目、日期、採購人、52004800(或統一發票章)。採購日期非於活動前兩個禮拜內者,不予核銷。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幹部會議討論擬定,社員大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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