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3

【法規】社團組織章程 Ver.1.0.0



東海大學配音廣播社社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成立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為「配音廣播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組織章程係依據東海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總則〉第六條之綱要訂立。
第三條  本社係依據東海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總則〉第五條,經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申請成立為藝術性社團。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社以「做到最清晰的溝通、最真誠的表達,挖掘「發聲」的無限可能性」為宗旨。
第五條  本社之任務為「將配音帶出幕後領域,研究聲音的使用技巧,提供配音與廣播的研究平台」。
第六條  本社以東海大學校內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七條  本社社址設於東海大學學校校址內。


第貳章 社員及社友

第七條  社員資格
     一、以符合東海大學課外活動總則為原則,凡本校師生、行為能力者,對配音活動有興趣及熱忱,認同本社宗旨者。
     二、填具當期社員名單並且繳納社費,方為本社社員。
     三、再入社者,填具當期社員名單並且繳納社費,列為新一期社員。
第八條  本社社員權利如下:
     一、得參與社團各項專案與活動,使用社團資源。
     二、得參與社團行政,擁有提案權、表決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一社員不分階級均為一權。
     三、得出席社員大會,行使行政監督與決議,依程序訂立應有權利。
第九條  本社社員義務如下:
     一、以社團宗旨為原點與標的,發揮自由精神及創意。
     二、以東海大學課外活動總則為原則,遵守本社組織章程。
     三、接受當社團所委任或推派之職務,至少參與任一次重大會議,服從決議與指導,尊重其餘社員。
     四、依本章節第二條與〈經費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社團費用。
第十條  社友資格
     一、在學期間曾為社員,經畢業或退社而出社者。
     二、向本社提供正式贊助,其總值超過〈經費管理辦法〉之規定社費者。
第十一條  本社社友義務如下:
      一、維持本社名譽。不以本社名義違反道德,搗亂社會秩序。
第十二條  本社社友權利如下:
一、得參與社課與相關活動。實際內容比照正式社員。
二、但不得參與會議,干預社團行政。
第十三條  社員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敘明理由向社長申請退社。退社將於下次社課時生效。
第十四條  凡符合下列任一情事,得於下次社課時宣告出社:
      一、喪失社員資格者。
       (一)經畢業、退學失去東海大學在校生身分者。
       (二)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社長申請退社者。
      二、未盡社員義務,於學年末統計不曾參與任一次社員大會者。
      三、因重大過失,經社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社員經出社或退社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唯獨未能於出社前核銷之項目,在核銷期限內可供核銷。


第叄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幹部會議為執行機構,並於社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監督、質詢幹部團隊之行政工作。
三、選舉或罷免社長。
四、副社長、幹部人員之罷免權與同意權。
五、議決社費之數額及方式。
六、審核社團活動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議決社員之除名及處分。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議決團體之解散。
十、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八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一人。由社員選舉之。幹部團隊由社長遴選,獲社員大會同意後擔任。
第十九條  社長選舉細則如下:
一、社長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二、社長出缺時,由副社長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社長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社長之連任,以一年為限。

第廿一條  社長之職權義務如下:
一、 議決社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社員之資格。
三、 遴選及聘免幹部。
四、 議決幹部之辭職。
五、 擬定社團活動計畫、報告、預算。
六、 出席學校規定之各重大會議。
七、 向社員報告學校重大決議,執行公文遞交事項。
八、 其他執行事項。
第廿二條  社長下置副社長一人,由社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社長對內管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並擔任社員大會主席,應視社務到社團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社長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副社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三條  各幹部組織架構與職權義務如下:
一、副社長:
(一)    輔佐及協助社長辦理各項社團事務。
(二)    若社長缺席,需代理社長之所有職務及出席會議。
(三)    督導社團幹部團隊推行各項社務工作。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文書:
(一)    負責社團資料之維護、保管、整理之任務。
(二)    撰寫會議記錄。
(三)    社團各種活動表單之製作與更新。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總務:
(一)    掌管財務、社產。
(二)    負責採購所需各項物品。
(三)    執行出納、財務報告。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教學:教學下設配音組、廣播組共兩組。
(一)    配音組
一、負責維護本社之配音教學及傳承。
二、進行配音相關之教學活動與紀錄。
三、提供社員相關情報。
(二)    廣播組
一、負責維護本社之廣播教學及傳承。
二、進行廣播相關之教學活動與紀錄。
三、提供社員相關情報。
(三)    共識之基礎能力訓練由兩組共享之。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資訊:
(一)    負責社團網路社群之經營、更新、維護。
(二)    負責社團內之器械維修、保養及維護。
(三)    負責各公告事項之內外公告。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美宣:
(一)    負責各類海報繪製的工作。
(二)    負責社團各類形象美工之設計。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廿四條  社長、副社長及幹部團隊為無給職。
第廿五條  社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幹部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肆章 會議

第廿六條  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社長召集。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二次;臨時會議於社長評估必要,或經社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  社員大能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或口頭通知社長,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被代理者僅能為一人所代理。
第廿八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較多數同意者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社員之除名。
三、幹部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  幹部會議每月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社團幹部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幹部會議。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幹部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  會議記錄應於七日內完成各長官之簽章,妥善收編入冊。


第伍章 社團財產

第卅二條  本社經費另訂「經費管理辦法」明訂之。


第陸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學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社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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